(2017年12月26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玉林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玉林市工作的全国、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四)市五届政协副主席、正副秘书长;
(五)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玉东新区、玉柴工业园、龙潭产业园、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工委和管委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政府直属机构、挂牌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公司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三)驻玉中直、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驻玉部队主要负责人;
(十五)驻玉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十六)市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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