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钟先生的承包工程项目完工,甲方结款一拖再拖,转眼过了2年诉讼时效。就在钟先生不知如何维权之时,今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实施,其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钟先生无法追回的工程款得以进入法律保护,诉讼时效“2”改“3”,也是《民法总则》被点赞的亮点。
诉讼时效由“2”改“3”一批债权人多了维权机会
2015年初,钟先生经人介绍承包某单位围栏工程,工程总面积1000多平方米,钟先生与甲方谈好工作方式,确定用料和开工日期等细节后,按约定日期开工。施工过程中,甲方以转账、现金方式两次付了5万元工程款,此后为确保工程完工,钟先生又垫付10余万元费用。工程完工后,钟先生找甲方结款,甲方一拖再拖。
根据此前《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年上半年,钟先生的起诉时效刚好超过2年,错过最佳起诉追款时间,即使起诉追索工程款,也难获得支持。
10月1日诉讼时效“2”改“3”,钟先生原本无望拿回的工程款又重新归于时效内,如今,钟先生正式聘请律师,准备起诉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
“诉讼时效延长,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认为,此前民事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四种特殊情形(身体受到伤害案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今年10月开始,依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钟先生的工程款纠纷适用于3年诉讼时效,维权可获保护。
与钟先生一样因时效过期而丧失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事例很多,部分“老赖”也正是因为知道债权人未在2年诉讼时效内起诉难获法院支持,从而拖延还款。手里有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的债务打官司反而输了,诉讼时效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2”改“3”时效延长,特别是针对异地纠纷、金融业结算等遇到不可抗因素的当事人,无疑更有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给当事人维权更大的空间。
“但即使诉讼时效延长,当事人也要积极行使权利。”梁律师认为,之所以称“维权时效”是因其仍然有时间范围,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功能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无论是否延长,当事人都应当提高主观维权意识,避免怠于维权,“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情况。
诉讼时效有了适用范围和强制性
除了时限延长,《民法总则》更明确排除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此前,根据相关法律学界普遍认为:人身权的请求权、物权和知识产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范围宽泛,在实践中需要审慎考察。简单来说,就是不同情形适用的范围不同。现《民法总则》明确不适用时效范围,对上述四点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外,其余基本都适用3年诉讼时效,同时,也将以往适用1年、2年时效的情形统一适用到3年。
另外,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一章内更多了强制性。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换句话说,今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拒绝履行也可获得支持。
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例如:借款人承诺借贷关系永远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类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时效延长用从容换取和谐
“延长诉讼时效,更说明了法律的公平和平等。”梁律师认为,将诉讼时效调整为3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律意识薄弱的当事人,看似偏袒债权人,其实从另一方面,也延长了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
现实中不少的债务纠纷往往因资金链短期紧张或断裂所致,诉讼时效延长,债权人维权的时间可以延后一些,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多出时间处理财务资金状况,多一些扭转局面的机会。延长诉讼时效,可促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缓和,双方都可以从容一些,促进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减少纠纷诉讼。
原标题:被“赖”过时效的工程款有望拿回了 10 月1 日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改为3 年,一大批被“拖”过时效的受害人得以进入法律保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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