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成为热点,汽车消费维权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抽取几桩2016年玉林市消费会、工商部门受理的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并请相关专家作评析,希望在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知识的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案例1】汽车销售公司强制搭售保险,不妥!
2016年“五一”期间,何先生在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6.98万元的某品牌1.5T轿车,当即就交了1万元购车定金,可是5月7日提车交款时却被告知要多交7530元的汽车保险,并得知该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全部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何先生本来对那款车很满意,一看该公司要强制搭售保险7530元,就不愿意且要求取销购车合同,可该公司却不同意并表示如果消费者单方面取销购车合同,该公司将不退消费者原来交付的定金预付款1万元。无奈,何先生只好向玉林市消委会投诉。
经玉林市消委会调解,消费者最终获得消费自主权,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何先生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法第十六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全部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当属无效,依法应当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案例2】事故车当新车售,坑人!
2016年9月1日,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消费者梁先生的举报,称其于2015年5月31日在玉林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多用途乘用车一辆,但该汽车贸易公司隐瞒了该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信息,以新车销售给其本人。梁先生因此向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12315中心投诉。
经工商人员核查,该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确未告知消费者该车辆曾出过事故并维修的事实。经工商部门调解,由汽车贸易公司赔偿梁先生12万元。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说,经销商有义务如实告诉顾客车辆的真实情况,让顾客明白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3】以前不来保养现在不给保修,啥规矩?
2016年5月26日,文先生发现其使用的某品牌汽车出现刹车异响,于是将自己的汽车开到购车时的玉林某汽车4S店进行保修,但该4S店却拒绝保修,该4S店给出的理由是文先生自2015年7月购车后,平时没有来本4S店保养。文先生因此向玉林市消委会投诉。
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该汽车4S店向文先生表示歉意,并给文先生的汽车进行保修。
评析:强制保养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汽车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车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都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据消委会人员介绍说,近年来车主因脱离4S店保养,无法享受“三包”的投诉不少。因为汽车“三包”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于是,一些厂家及4S店据此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然而,对于这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有个补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自行保养出了问题,消费者只承担与保养有关的责任,其他部分的保修义务不能也因此一笔勾销。但有的车主并不知道这个补充说明,因而常常被经销商蒙在鼓里。
原标题:以前不来保养现在不给保修,啥规矩? ——玉林市2016年汽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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