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租户不续租不搬走 法院判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2017-03-28 09:01:0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李永健

合同期满后既没有交钱续租,也没有搬走,面对如此租户,出租方只好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租户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2012年10月29日,玉林市某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8平方米摊位出租给陈某,双方签了租期为3年的合同,约定每个月的租金为500元。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将摊位交给陈某经营使用。2015年10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陈某继续占用该商铺经营,但不支付租金。次月,物业公司通知陈某在2015年12月19日前搬离摊位并缴清所欠费用。2015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再次书面通知,要求陈某在2015年12月31日前搬离,但陈某一直不搬离。物业公司只好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占用的摊位、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至其搬离摊位之日止每月支付500元租金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如租户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应该同出租方友好协商,互利互好,而不是采取逃避及拖欠租金的方式处理。

原标题:合同期满,租户不续租不搬走

法院判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责任编辑:温祖旺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租户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