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既没有交钱续租,也没有搬走,面对如此租户,出租方只好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租户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2012年10月29日,玉林市某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8平方米摊位出租给陈某,双方签了租期为3年的合同,约定每个月的租金为500元。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将摊位交给陈某经营使用。2015年10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陈某继续占用该商铺经营,但不支付租金。次月,物业公司通知陈某在2015年12月19日前搬离摊位并缴清所欠费用。2015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再次书面通知,要求陈某在2015年12月31日前搬离,但陈某一直不搬离。物业公司只好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占用的摊位、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至其搬离摊位之日止每月支付500元租金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如租户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应该同出租方友好协商,互利互好,而不是采取逃避及拖欠租金的方式处理。
原标题:合同期满,租户不续租不搬走
法院判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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