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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高息借出7万多元 多次找朋友追讨无果

2017-03-13 09:31:0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高息借出借款,并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支付律师费,多次追讨却拿不回本金,北流市民刘某将借款人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约定还款并支付其他费用。近日,北流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等费用过高,超出利息部分以及要求支付律师费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合同借款7万多元,违约惹纠纷

2014年,北流市民林某因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便向朋友刘某借来70800元应急,并许诺付给高额利息。作为朋友而又能收到高额利息,不好推辞的刘某爽快地答应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4年6月24日到9月23日),月利率2.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行为进行了约定:林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刘某为实现债权而额外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当日,刘某依约将70800元交给林某。

期间,林某在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付息还本,而刘某多次追讨未果。出于无奈,刘某为了追回本息于2016年8月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林某按照合同约定付息还本,并承担自己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法院判决: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交付了借款,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5%,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过高,本案利息应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进行计算。

民间借贷中,当事双方约定相关违约需要承担的后果,是合理的行为。刘某认为,合同内双方约定了林某需要承担自己为实现债权而额外支付的律师费,合情合理,但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法院认为,合同虽然约定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但借款利息加上律师费已超过年利率24%。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70800元;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刘某利息(利息的计算:以70800为基数,从2014年6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原标题:贪高息借出7万多元

多次找朋友追讨无果

借款合同约定费用过高 超出部分不获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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