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容小宁辞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7年3月7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容小宁辞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