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交通肇事罪服刑后 拒绝民事赔偿

2017-03-03 09:03:1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凤秀 通讯员 符婷婷 陈榕秋

“我都服刑了7个月,为何还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兴业的袁某怎么也转不过弯来,一再拒绝履行民事责任。最近,经法官释法,袁某放下了固执己见,同意与死者家属签和解协议。

2015年5月15日,袁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8线由兴业县石南镇往城隍镇方向行驶,至葵阳镇路段时,与梁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梁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经兴业县法院判决,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袁某对梁某的亲属陈某等人赔偿28372元。判决生效后,袁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梁某的家属陈某等人遂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兴业县法院的执行法官经多途径查询袁某的财产,发现他无可供执行财产。至2016年袁某刑满释放后,执行法官将袁某传唤到法院,再次告知他应履行的义务,但袁某认为自己已经服刑,已经受过惩罚,就不应该再赔偿这些钱了。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袁某耐心解释: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而且侵权人因同一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法律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日后乘车出行或贷款等都会受影响。通过法官的释法,袁某意识到后果的严重,同意与陈某等人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能互相免除。该案属于典型的规范竞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在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后,袁某的民事责任仍要履行。

原标题:交通肇事罪服刑后拒绝民事赔偿

该案属于典型的规范竞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

责任编辑:温祖旺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交通 肇事 赔偿
  • 前车撞人逃逸 伤者被后车碾亡(2018-12-19)
  • 创新法治教育宣传模式 学生“情景剧”中学安全(2018-12-06)
  • 事故小车修复后车主索赔5万贬值费 到底该不该赔?(2018-11-22)
  • “暴力袭警”案后续: “4·28”袭警案开庭择日宣判(2018-10-26)
  • 容县人民法院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 45案特困申请执行人获救助(2018-09-27)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