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针对在公共场合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的,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等损坏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经教育未改者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现状: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亟待增强
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便溺,此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个人行为就像是城市的一个顽疾,反复无常,难以根治。
近日,记者在玉林市江南公园、玉林国际会展中心广场等地看到,本该干净整洁的公园、广场因一些随手丢弃的塑料袋、餐巾纸而大煞风景。经常在江南公园晨练的梁大妈表示,虽然现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现象比以前少了很多,但想要完全消除这些现象确实很难。“只要有一个人起了头,第二个、第三个人就有恃无恐了,所以严惩乱扔垃圾的‘始作俑者’很有必要。”
“目前,市民环境卫生意识还不够强,还需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同时,也希望市民共同监督和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为创造美丽玉林出一份力。”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治法规科蔡副科长呼吁道。
条例:新增公众监督举报和城市绿化相关条文
文明城市的建设,有赖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养成维护环境卫生的好习惯,共建文明、卫生、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条例》中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等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在树木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烟头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从车辆上向外抛掷废弃物等行为都属于《条例》规范范畴。其中,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规定为新添内容。
在《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公众参与原则首次被列入条文。在第十一条的监督举报中,也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若市民发现身边有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拨打城管服务热线12319进行举报投诉。
此外,结合玉林目前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及有效预防和处理违法行为等实际情况,《条例》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的行为处罚进行了调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李珍)
原标题:《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新增公众监督举报和城市绿化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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