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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贫困残疾人竟成“股东”

2017-01-09 08:26:59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张冠中 通讯员 孔 飞

一位贫困残疾人吕某忽然发现自己竟成为了注资十万元的股东,而自己享受的残疾救济金补助突然被停止发放了。在茫然之余,他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分离奇的姓名权纠纷案件。

经过法官调查了解后发现,原告吕某是残疾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享受残疾救济金等,历年均有,但在2015年,这些补助突然被停止发放,后追查得知:是被告陆川县某某种养专业合作社私自盗用吕某的姓名、残疾身份,列入被告合作社,显示入股十万元,致使原告在社会上被认为是富裕农民,造成原告失去残疾人的救济金等,经济、精神均受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吕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合作社停止侵犯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陆川县某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成立,为了获得国家的免税政策和有关的照顾性政策而使用了原告的残疾人身份,以原告的名义认缴出资额十万元并将原告登记注册为合作社股东。但实际上,原告没有投资任何资金,也不知道什么合作社的股东。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合作社已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了股东登记信息,停止使用原告的残疾人身份及姓名。另查明,原告吕某只在2014年至2016年3月的期间,领取农村低保金。原告的残疾人身份虽然被盗用,但因为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得到国家相关的补贴,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获得到国家的相关补贴。

被告合作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残疾人身份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姓名权被盗用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盗用其姓名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合作社虽然停止了侵权行为,但其盗用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原告的请求金额过高,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所受影响应以1000元为宜。

众所周知,姓名是区分你我他的第一要素。每个人的姓名在其生活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法律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以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姓名权不仅仅是属于少数名人的权利,它是每一个普通大众所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并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原标题:一桩离奇的姓名权纠纷案 蹊跷!贫困残疾人竟成“股东” □本报记者 张冠中 通讯员 孔 飞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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