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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不应成为夫妻间原则性矛盾

2017-01-05 09:56:20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廖懿

宗教信仰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合法权利,但宗教信仰是否能成为起诉离婚的合理理由呢?近日,博白一名男子就因为妻子信奉了天主教,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而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的宗教信仰并不影响她的家庭正常生活,更不至于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判决不准原告被告离婚。

案件回顾

丈夫不满信教后的妻子

阿奇(化名)与妻子小凤(化名)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认识两月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2月7日生育长女小美,2014年12月29日生育次女小丽。表面幸福的婚姻实则暗藏危机,因为阿奇一直认为他和妻子小凤婚后感情一般。由于仓促结婚,婚姻基础薄弱,特别是被告信奉天主教,对世界观的认识不一致,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相互各行其是,无法进行正常生活。2016年8月25日,原告阿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博白法院旺茂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聚焦

信教有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丈夫阿奇起诉称,妻子小凤信仰天主教,其思想意识、人生观、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他和小凤的夫妻感情也受到了负面影响,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双方渐渐变得无法沟通,甚至让他产生两人无法在一起生活的想法。自2014年3月被告怀孕后,原、被告就不再同居生活。被告在怀孕期间也曾提出离婚,说明原、被告无夫妻感情,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阿奇认为,他和小凤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妻子小凤则认为,丈夫阿奇所述的离婚理由不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她表示自己信教之后完全不影响夫妻家庭生活和感情,也没有影响工作,反而改变了自己以前的封建迷信落后观念,提高了自身素质,上敬父母、下爱子女、夫妻和睦。小凤表示,丈夫想要离婚的原因主要是他的封建思想过于严重,因此她不同意丈夫的离婚诉求。

法院判决

“信教导致感情破裂”依据不足

博白法院旺茂法庭经审理认为,阿奇和小凤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女,共同经营着一个家庭,拥有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已建立起坚实的感情基础,不能因为一时的沟通不畅或外因影响,就轻易否定多年来对家庭的共同付出,也不能轻下断言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宗教信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只要教义信条为导人向善而非教人为恶,公民适当参加一些合法的宗教活动,不至于会影响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及其他人际关系。原告阿奇以此为理由想说明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且达到完全破裂程度,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其依据也不足。

最终,博白法院旺茂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对阿奇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宗教信仰自由不应成为夫妻间原则性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由此可见,信教本身并无不妥。夫妻两人的宗教信仰不同,并不是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双方应以互相体谅、互相珍惜的态度,重新树立对宗教信仰的客观认识,妥善解决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夫妻一方在适度范围内参加合法的宗教活动且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宗教信仰不同并不能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廖 懿)

原标题:男子: 妻子信教,我要离婚 法官:宗教信仰自由,不应成为夫妻间原则性矛盾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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