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广西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90元和70元进行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会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待遇调整的人员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精神,在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含2015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此次调整项目和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丘湘晖)
原标题: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月底前发放到位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90元和70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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