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绵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针对今年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梳理,就市民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供处理纠纷的参考办法。
案例一:车辆多次转让没办过户,受害人诉原车主担责
建议:机动车转让应及时办理过户,避免肇事者推诿责任
案情:2015年8月,晏某驾驶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晏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受理该起事故责任纠纷案时,法官调查发现,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而李某于2013年9月已将该车卖给杨某,同年,杨某又将该车卖给陈某。陈某购买该车后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案摩托车两次转让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车主仍是李某。
在车祸中受伤的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李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016年2月,该案在福绵法院开庭审理,车辆转手两次,作为原车主的李某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
法官释案:晏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陈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该车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先予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对晏某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按双方责任分担。对于晏某要求李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李某已不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李某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3车相撞,投保方担责压力较轻
建议:及时为机动车或电动车投保,增强保险意识
案情:2015年6月,熊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铲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前方正在实施超车由蓝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受伤及3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蓝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驾驶的无号牌铲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亦未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该怎么赔呢?
法官释案:李某驾驶的无号牌铲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李某没有履行交强险的投保义务,故对于熊某的损失,先由蓝某小轿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熊某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按3方责任分担。
原标题:法官释案解疑 交通事故纠纷不再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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