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经过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12条条款,弥补了旧《条例》部分内容与旅游法规定不一致、一些条文规定操作性不够强等缺陷,如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游客购物被宰,旅行社应帮其维权、违法组织驴友出游将被重罚等内容。
针对新《条例》里的诸多亮点,我市旅游行业内的资深人士纷纷发表看法,认为这些新规对玉林的旅游产业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原玉林市旅游局副局长刘福光认为,旅游的大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这对于我们玉林这个旅游后发地区来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必要的政府财政投入是促进旅游发展的重要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一大创新,新《条例》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旅游发展的高度重视。
游客购物被宰,旅行社应帮忙维权
新《条例》:“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对此,玉林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会长、玉林青年旅行社总经理欧健表示,游客购物被宰,旅行社应帮其维权。因为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条例》明确表明,旅行社不用先行赔付,但有责任协助旅游消费者来解决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另外,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该举措给了旅游服务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有利于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
违法组织驴友出游被重罚
新《条例》:“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招徕市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这种现象有不断蔓延之势,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已经违反了《旅游法》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
玉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陈红表示,这类组织和个人,既没有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更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事故,旅游者就无法纳入权益保障范畴。即使旅游活动发生纠纷,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也无法受理,更无法判断违约方责任,不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没有合法身份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依照《旅游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违法组织驴友出游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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