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与男友同居并生育了一一个男孩,却因为家庭矛盾破坏了感情。生活无着落,庞某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院。近日,福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儿子。
原告庞某离异后与丧偶的被告周某于2009年认识,并于2010年开始过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2日,两人生育儿子周某某。由于周某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庞某,并有把庞某及儿子赶出家门的举动。期间,庞某与周某前妻所生的大儿子关系也比较紧张。2015年5月,因种种家庭压力,庞某带着儿子回了娘家,生活无着落,多次向周某追索儿子抚养费,却遭到拒绝。2016年5月19日,庞某诉至福绵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并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所生育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维护未成年的周某某的合法权益,法官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综合分析,最终判决双方的儿子周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自愿”的结果,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容易发生脱节和虚置,也增加了情感伤害的危险性。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会存在没有生育指标、上户口难等一系列问题,对子女日后的求学、就业都产生影响,这对无辜的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庞群 李海玲)
原标题:男子拒绝抚养非婚生儿子 法院判决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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