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8年出生的苏某,因无心向学便辍学在家,平日里常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2015年10月12日中午,周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苏某,提出由其负责出资贩毒,每参与一次,就得100元报酬,苏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周某和苏某两次到玉林城区某批发市场附近,向1名男子购买了共计4300元毒品。之后,两人返回周某家中,对所购买的毒品进行分包。期间,另1名男子到周某家中,购买了50元的毒品。当晚,周某与苏某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
法院认为,苏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还故意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苏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为指导,苏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周晓婷)
原标题:为100元报酬 花季少女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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