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福绵首例高危化工品环境污染案件在福绵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环境损害的纠纷案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当事三方就赔偿事宜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罐车侧翻氢氟酸泄漏 紧急处置后追责
事情回溯到一年前。2015年6月5日5时50分,一辆装载22吨氢氟酸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21资铁高速公路由玉林往北海方向行驶,至福绵区沙田高速公路出口5公里处时发生侧翻,车上的氢氟酸泄漏,大部分氢氟酸沿着坡地流入附近农田。
当天13时,事发地突降暴雨,部分氢氟酸随雨水流入附近排水沟,造成周边农田、植被和排水沟等受到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福绵区环保局和沙田镇政府在市政府组织下,出动车辆及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疏散附近群众、组织群众向受污地面、沟渠投入烧碱中和氢氟酸等。
政府部门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支出燃油、采购防护化工物品、技术服务等相关费用共40多万元。事后政府部门与肇事车辆所有人衢州某物流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遂将该物流公司及其投保的某财险衢州公司一起诉至福绵区法院。
争议各方赔偿分歧大 法官调解化纷争
“这类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受理为首例,在玉林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相当罕见,没有案例、经验可供参考。”受理此案的主办法官表示,此案的发生在当地影响较大,公众关注率高,如裁判不当将造成难以估量的舆论影响。福绵区法院从院领导到审判人员均格外慎重,从案件实际情况着手,分析如何适用法律为国家挽回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强调已支出的费用是事实上的损失,要求足额赔偿。有履行能力的保险公司主张此案在保险免责条款范围内,约定的免责事由成立,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小。肇事的物流公司则以“无履行能力”为由回避调解。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福绵区法院调解人员针对问题所在,制定了建议性的调解方案,与审判法官分别找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就案发原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及各方利弊关系等进行分析。经法院多次调解,7月28日,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原标题:罐车侧翻氢氟酸泄漏追责赔偿引纠纷 福绵首例高危化工品环境污染案开审,当事三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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