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区20元,可能还买不到一份像样的午餐,但玉州区的丘某为了抢20元买香烟,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代价,太不值得了。
去年7月27日13时许,丘某驾驶电动车途经玉州区茂林镇某村口时烟瘾发作,正愁没钱买烟,恰遇骑电动车经过的少年小方和小明,丘某眼珠一转,随即截停两少年索钱买烟,不料遭拒。
丘某恼羞成怒扬手想打人,小方和小明害怕其做事过于偏激,不再反抗。丘某于是把手伸入小方的裤袋,抢走小方20元现金。
丘某离开后,小方到附近派出所报案,丘某很快被警方抓获。
近日,经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丘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抢劫对象为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依法酌情从重考虑,丘某被玉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看到判决结果,也许不少人会认为量刑过重。这刑罚到底重不重呢?我们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就构成抢劫罪。
原标题:20元换三年半牢狱 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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