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2日上午,刘某到位于北流市区蓝某经营的羊肉店内购买羊肉,期间在与蓝某讨价还价过程中发生激烈争吵,回到家中仍火气难消。
为了发泄不满,刘某于当日下午携带汽油来到羊肉店,趁蓝某不注意,将汽油倒在地板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正在忙碌的蓝某发现时为时已晚,羊肉店瞬间燃起熊熊大火,一直烧到天花板上。由于火势较大,店内的桌子、凳子、电磁炉等物品不一会就被烧毁,蓝某也因躲闪不及左脚被烧伤。
大火烧起来后,周围群众合力扑救,最终火被扑灭。群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知道闯了祸后的刘某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该店被烧毁的物品价值447元。被害人蓝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如实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刘某被北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被责令赔偿被害人蓝某的经济损失447元。
原标题:买块羊肉,放火烧羊肉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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