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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合同 考量人的良知

2016-07-14 10:28:09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潘静新 通讯员 陈斌

   罗某向法院起诉,说自己购买的一个摊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刘某转卖给了莫某,现要求莫某归还其摊位并交付租金。而莫某却反驳说,他购买的摊位是刘某向盛强公司购买的,并非罗某所购,罗某的合同是伪造的。此时,刘某已去世,罗某的合同到底是真是假?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案引起人们的关注。

  原告:合同在我手上,并没有授权丈夫转让

   罗某说,她1996年1月13日购买了工业品市场某号摊位,摊位交丈夫刘某管理,丈夫因尿毒症于2007年12月26日去世。她于2008年3月左右去该摊位找莫某收租金时,莫某却说,刘某已将摊位转卖给了他。罗某表示她对这件事并不知情,该摊位的所有归属手续(购买合同、发票等)一直在其手上,并没有授权任何人把摊位转让,就算是其丈夫也无权擅自转让。为此,罗某请求法院判决:莫某归还摊位;赔偿擅自占用摊位为期8年的租金5万元。

   被告:原告的合同是假的

   莫某则辩称,刘某已于1999年9月9日转让摊位给他,罗某所提供的摊位合同及发票,是罗某在丈夫去世后,通过证人吴某将摊位购买人“刘某”改为“罗某”重新出具的,初始摊位买卖合同并不是罗某的名字。罗某称不知道摊位被丈夫转卖给其,不符合事实,因为刘某去世至今,罗某从未向其追收过租金,有违常规。

   法院: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且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认真细致的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摊位,原为罗某的丈夫刘某向盛强公司购买,1999年9月,经刘某与莫某协商,将该摊位转让给莫某,刘某与莫某签订了《转让合约》,事实真实存在,该《转让合约》合同合法有效。该事实有莫某提供的刘某向盛强公司购买摊位的《摊位买卖合同》、证人吴某的证言、证词、摊位变更时间登记表等证实。

   罗某虽否认莫某提供的刘某与盛强公司之间签订的《摊位买卖合同》,不是刘某签名,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

   罗某虽提供有《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但该《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是在刘某死亡后,其编造事实,让吴某重新出具的,因此,罗某提供的《摊位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另外,罗某于2008年3月已知上述争议的摊位其丈夫刘某已转让给莫某,却到今年才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使刘某自己私下转让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罗某的权利,罗某如要求撤销转让合同,也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即应当在2009年3月前行使撤销权,而罗某在2016年3月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罗某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因莫某已于1999年9月购买了争议的摊位,取得了争议摊位的所有权,因此,莫某不存在需支付租金的问题,罗某要求莫某支付从2008年至今的租金,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至此,这一起真假合同案尘埃落定,但其中所显现的人性良知问题,仍值得人们深思。


   原标题:真假合同 考量人的良知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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