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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拆除造成侵权反担责 赔偿建墙一方3000余元损失

2016-06-15 11:50:46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赵熠昊 李贞娴

一堵半米高的围墙,让相邻而居的两户人家纠纷不断,后来演变成一当事人以对方占用公家土地私建围墙为由,动手拆除围墙。结果是,拆墙的一方因用非法手段私自强行拆除该围墙,造成侵权,被法院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门口建围墙,邻居以占公家地为由强拆

   这单官司的原告林阿姨(化名)与被告张大叔(化名)父子,不仅是邻居,还是亲人。张大叔是林阿姨丈夫的兄弟,只不过,林阿姨丈夫去世早,两家人因建房通行道路问题闹了不愉快。

   2009年林阿姨家建好房子,2013年6月,她在距离张大叔家门口3米远处建了一堵10多米长、高半米的围墙。由于张大叔回家都要途经林阿姨家门口的公用通道,在他看来,林阿姨家砌墙就是圈占公家土地。为此,这堵围墙建成后,林阿姨与张大叔父子多次发生纠纷。

   张大叔父子以林阿姨家门口的围墙占用村集体土地为由,多次要求她拆除围墙,林阿姨则以建该围墙已经张大叔同意且其他村民同意为由拒拆围墙。

   事情到了2015年3月初,张大叔父子以维护集体的利益为由拆除了林阿姨家门口的围墙。在拆墙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张大叔气愤之下拿石头砸了林阿姨家的大门,致大门变形。

  围墙被拆该不该赔偿损失?两邻里对簿公堂

   事发后,林阿姨多次要求张大叔父子将自家的围墙及大门维修好,张大叔拒不答应。

   去年3月底,林阿姨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大叔父子诉至陆川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大叔父子赔偿损坏的不锈钢门及墙基共3500元。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确定具体损失金额,林阿姨提出评估申请,经玉林中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张大叔父子造成林阿姨的损失共1094元,评估费用2000元。双方在收到该评估意见书没有重新申请鉴定。在庭审中,张大叔对拆除林阿姨家的围墙及砸林阿姨家的大门没有异议,但坚称,自己是为村集体利益考虑,扩大该通道,方便村民通行,没有责任。还有林阿姨家的大门只被砸得变形一点,一点都没有影响使用,因此没有赔偿义务。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未能达成调解。

   私力拆除造成侵权,拆墙方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占有受法律的保护,作为成立的事实状态,不受私力而为的扰乱,而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排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原告林阿姨在其家门口的土地建围墙,强化对该土地的占有,被告张大叔用非法手段私自强行拆除该围墙,对林阿姨造成侵权,林阿姨要求赔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林阿姨的损失认定为1094元。本案的鉴定费用2000元,由于该鉴定费系因被告侵权所引起,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侵权导致鉴定,故由被告承担较为公平合理。

   被告认为原告侵占集体土地损害了集体利益,可另行主张确认权属。

   法院遂判决张大叔父子赔偿林阿姨财产损失1094元,且负担鉴定费用2000元。

   案子判了,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法律对占有予以保护,如果认为对方侵权,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通过私力而为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记者 陈梅 通讯员 赵熠昊 李贞娴)

原标题:私力拆除造成侵权反担责 赔偿建墙一方3000余元损失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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