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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地委托人不守约 拒付中介服务费

2016-05-26 10:15:4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杨燕玲 文森

   受委托帮出售土地,结果地卖出去了,委托人不愿意按约支付中介费15000元。市民老蓝称,自己费心费力促成交易。委托人则认为,他没有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务资格,委托合同无效,且土地交易不是由他促成的……

   为此,双方对簿公堂,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日前作出判决,委托人按约支付老蓝中介费15000元。

   事情要从2014年3月16日说起,市民老杨与老蓝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委托老蓝帮助出售房地产,合同中约定老蓝介绍客户并成功转让,支付劳务费15000元,并约定支付时间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签合同,土地局收到土地证件。

   签订委托书后,老蓝为介绍出售该地进行了工作,并于2014年5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登了广告。2014年6月,老蓝找到客户陈先生,经老杨与陈先生协商后达成了交易,去年年初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老杨已收到全部售地款。但老杨没有依约定支付中介费给老蓝,老蓝多次讨要无果,只好一纸诉状将老杨诉至玉州区法院。

   案子开庭时,老杨没到庭,他的代理人提出,老蓝持有的这份委托合同性质文书是无效合同,其中一条理由是,老蓝没有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务资格;且这处地产在2014年1月就转给一老板,只是没有过户,而此次出售交易也是由这位实际产权人促成的,在这过程中,老蓝没有参与工作。

   玉州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帮助出售其土地,为此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书未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委托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委托,帮助被告出售了其所有的土地,完成了委托事务,被告应依法支付报酬即中介费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中介费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蓝庆球律师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比如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等。但是,没有对公民个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作出规定。

   法无禁止即可,所以在本案中,按我国《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规定,被告要按约支付原告中介费。(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杨燕玲 文森)

原标题:卖地委托人不守约 拒付中介服务费 法院:判决被告按约支付原告中介费 律师:个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法无禁止即可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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