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钟某支付其所开办酒店的大理石翻新、养护费用90553.9元及利息给原告邓某新。
2013年,邓某新承揽钟某所开办酒店的大理石翻新、养护业务。双方签订《结款协议书》,约定处理款项结算事宜,钟某应支付90553.9元给邓某新,其中于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10553.9元,之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2015年5月25日结清,否则原告有权按逾期未付的工程款20%收取违约金。后来,钟某未支付过任何款项,邓某新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结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钟某应当支付所欠翻新、养护费用90553.9元给原告邓某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款项,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朱军杰)
原标题:酒店翻新拒付款 求助法院得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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