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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72万元买土地,5年土地没到手但赚了26万

2016-04-18 10:45:0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预付72万元买土地,结果5年过去了,土地没到手,要求对方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经协商,对方退回98万元,不料,一年后对方认为自己当初一时糊涂多给了26万元要求返还,为此,官司连打了两场。

这场由买地引发的纷争很累人,而其中涉及的法理也值得大伙注意。

回放:预付72万买土地5年没着落,要求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7年5月11日,陈某得知陈某某正在与玉林某村村民小组协商购买土地,遂向他提出以每亩36万元预购买2亩土地,并于当日交纳了14万元的购地款。

随后,陈某陆续向陈某某支付购买土地款,到了当年10月,陈某先后8次向陈某某支付了购买土地2亩的款金共72万元。陈某某每次收取陈某交来的款项均向陈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钱交出去了,土地却迟迟没到手。到了2013年1月,陈某获知,陈某某将原转让给他的2亩土地转让给他人,为此,他找到陈某某要求退款,并支付从收到购地款之日起至退款之日止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费)。陈某某表示同意。

经双方协商,陈某某同意支付26万元作为收取陈某购地款期间的利息,并与陈某一起到信用社把98万元转进了陈某的账户,陈某得款后把陈某某8次出具的收款收据退还给陈某某。

争议:多转的26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事情本就此告一段落,可2014年4月份,陈某某以其在核对收款收据时发现多转了26万元给陈某,陈某收取这2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陈某返还这26万元。遭到陈某拒绝后,陈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某承认双方在信用社转款后,收回收据时,看过陈某交回的“收据”,也记得之前收到陈某的款项是72万元。对于自己多转的26万元,陈某某辩称自己年事已高,当时糊涂造成的。

陈某则认为,该26万元是5年多时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出的,是陈某某占用他的72万元资金5年多时间,给予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违法,符合民间交易习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从2007年10月至2013年1月,收取陈某支付的72万元购地款已5年零3个月时间,陈某某支付的该26万元,系双方结算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民间交易习惯,陈某收取该款不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这场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官对案件进行评析,这其中背后涉及的法理值得大伙注意。

1.本案双方达成的口头买卖土地合同属无效合同。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禁止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土地的取得必须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并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否则是无效的。原告是在没有得到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和没有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与村民小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土地的。此前(2007年5月),被告得知原告正在与该村民小组协商购买土地,遂向原告购买了2亩土地,并向原告交纳了土地款共72万元。虽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但达成的买卖2亩土地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无效。

2.被告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合法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履行后,被告陈某要求原告返还财产并支付收取购买土地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原告表示同意并当场支付了资金占用费26万元,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被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也有合法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占用被告支付的购地款72万元已有5年多时间,被告未取得任何利益,必然有一定的损失,至少是利息损失,现依双方达成的协议,收取一定的利息,也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属合法占有。(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原标题:预付72万买土地5年没着落 对方退款时多转了26万 这26 万元是否属不当得利?法院认为系双方结算的资金占用费,不违法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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