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员工辞职后,干起了与在原公司相同的工作,甚至还与原公司相互抢单,这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那么原员工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公司的损失,原员工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广西某工程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李某和吴某赔偿承接私单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辞职接了“退单”
徐某、李某和吴某原为广西某工程公司的员工,2014年10月3人还在广西某工程公司任职期间,广西某工程公司与某小区的3户业主达成了初步装修的意向,但在签订装修合同前又要求退单。此时,徐某3人也向广西某工程公司申请了辞职,李某在辞职后,立即与原来和广西某工程公司有装修意向的其中一户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
广西某工程公司认为徐某3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就有承接私单的行为,而徐某、李某在辞职后也向广西某工程公司写了保证书,承认有私接业务。因此,广西某工程公司认为徐某3人在职期间私接业务违反了其与公司签订的考核制度,辞职后承接的业务触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3人赔偿公司利润损失、承接私单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公司去年10月的运营费用损失(房租、水电费等)。
法院判决: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玉州区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李某在保证书上的签字,证实了确有私接业务的不当行为,但广西某工程公司与某小区3户业主并没有签订装修合同,未必然取得利润,主张利润损失没有依据,而主张赔偿承接私单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广西某工程公司主张的运营费用(房租、水电费等)是其正常的经营成本,该项费用的支出与徐某、李某的不当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是驳回广西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没有因果关系不侵权
法官认为,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在本案中,3名原公司员工承接的装修工程业务与原告公司主张的运营费用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要求3名原公司员工承担侵权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莫婉莹)
原标题:抢了老东家的活,他们却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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