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桂环发〔2015〕2号)《2015-2017年玉林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对高污染汽车实行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一)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作业车(包括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公交车暂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限行区域
(一)一环路、江滨路所包围区域内的道路及玉东大道、广场东路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一环路(含)、江滨路(含)外围与二环路和玉公公路所包围的区域道路7:00至22:00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过境玉林城区的黄标车一律绕行二环路通行。省道216线(玉博线)与大南路交叉路口─金龙转盘─塘步岭立交(玉石线)为二环路西段的连接线。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限行时间通行限行道路的黄标车,需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三、限行时间
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限行劝导期。劝导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实施抓拍和现场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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