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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15-12-01 08:57:48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李小军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李小军)记者近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我市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在取用地表水方面,一般取用地表水按0.1元/m3标准征收;特殊取用地表水分为三类,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按0.085元/m3标准征收,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按0.001元/ kW·h标准征收,水力发电取用水按0.005元/kW·h标准征收。在取用地下水方面,按0.2元/m3标准征收。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生产取水的;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原标题:我市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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