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了,纠纷却没完没了,一对80后男女陷入官司车轮战——
先是女方将男方诉诸法庭,要求男方还房贷款,因为离婚协议约定,原夫妻双方按揭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子归女方,男方负责还清房贷款。可男方不按约还款。这边判决没出来,男方另案起诉女方,要求撤销该条款,请求判定房子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个人还贷。
女方起诉的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男方不服,上诉到市中院,最近记者获悉,这个案子的二审有了结果,男方败诉。
一段婚姻的结束,引发了三场官司,这婚离得累呀。可见,离婚非儿戏,离婚协议更非儿戏,轻易反悔要不得,要想清楚,了解其中的法律后果,离婚不能草率,协议也不能随便签。
男方反悔 离婚后房子还贷生纠纷
阿远(化名)和阿珍(化名)都是80后。2013年夏天,两人维持了近3年的婚姻结束,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岁大的女儿由女方抚养,原夫妻双方按揭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女方,男方负责还清剩下18年的房贷款。
原本婚离了,协议就应该生效了,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打住。因为阿远反悔了,不肯还房贷款,自2013年8月起,阿珍只好自己支付银行每月1350元的房贷款,直至2014年3月,阿珍共偿还了8个月的房贷款10800元。
无奈之下,阿珍遂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阿远支付她已垫付的房贷本息10800元。案子开庭时,阿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且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给法院。
这边案子判决结果没出来,2014年6月,阿远另案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他与阿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约定的内容,房屋归阿珍所有,由阿珍个人还贷。
对于阿远另案起诉的案子,经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显示不公平,亦不存在欺骗的情形,合法有效,依法驳回阿远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判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男方称受女方欺骗 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
阿珍的诉求获得玉州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阿远和阿珍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割”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阿远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称,他与阿珍离婚是受了欺骗才签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处理的条款的。
阿远称,当初妻子提出要离婚,他是不同意的。阿珍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欺骗他先离婚分开一段时间,几个月后再复婚,并要求他同意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她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他偿还。对如此不公平的约定,他坚决不同意。但阿珍又称这样做,才能体现他的诚意。他为了换取阿珍回心转意,才同意签订离婚协议。
可离婚后,阿珍不同意复婚。阿远说,因此离婚协议是在阿珍欺骗之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显失公平。
缺乏事实依据 终审判决男方败诉
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玉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判决被告阿远按约履行义务,向原告阿珍支付已垫付银行8个月的房屋按揭贷款共10800元。
市中院的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明确了不存在胁迫、欺诈、误解情形,并签署了“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的意见,因此阿远称其系受到阿珍的欺骗才与阿珍签订离婚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
房子给了女方,男方还要帮还清房贷款,在一般人眼中看来这是有些不公平。可阿远主张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上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意见,为何没被法院采纳呢?
在判决书中,市中院也回应了这一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因人身关系的解除而产生,财产如何分割,以自愿为原则,财产的分割,往往包含有照顾、补偿的性质,不一定基于公平的原则。且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已经玉州区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阿远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阿远没有履行房屋按揭贷款的还贷义务,阿珍才不得已代为还贷。故阿珍诉请阿远支付其已垫付的房屋贷款108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双)
(原标题:男方称受女方欺骗离婚 不肯按离婚协议约定还房贷,双方陷入官司车轮战——一段婚姻的结束引发三场官司 离婚需谨慎,离婚协议非儿戏,轻易反悔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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