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闹离婚期间不堪丈夫骚扰,女子胡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丈夫“靠近自己和家人”。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支持了胡某的要求。据悉,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向福绵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有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医院医疗发票、活体损伤鉴定回执单等证据。
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定条件,为保障申请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罗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作出裁定后,福绵区法院及时将此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事人及相关组织。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官提醒: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相关当事人应及时拿起这件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防患未然、防微杜渐,以免遭受更多的伤害。
原标题:离婚期遭家暴 福绵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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