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要装修,装修人称若帮介绍生意,便给介绍费。事后对方不但反悔,还将此事发布到朋友圈损害自己名声。10月27日,黄女士向《法律帮问》咨询,她能否要求对方在其朋友圈向自己赔礼道歉?律师认为,若已侵权,可要求对方删除信息并道歉。
“帮我拉生意,给你介绍费”
黄女士称自己从事设计行业,前段时间家里需要装修,于是找了个装修人员,装修前,装修人员告诉黄女士,若能为他介绍生意,可以给她一些介绍费,黄女士欣然答应,并将一个也准备装修的亲戚介绍给对方。
几天前装修完成,黄女士发现对方安装的铝合金门窗质量不过关,不愿按原价支付,与对方交涉无果后,黄女士想到对方承诺的介绍费,心想可以用这笔钱,另请人修复门窗,于是发信息向对方索要介绍费,顺便再为亲戚装修砍价。
没结付工钱还砍价,装修人员一气之下,将黄女士向他索要介绍费的信息发布到朋友圈,并告诉她再不结付工钱,就将她的信息、工作地点曝光。这一来可给黄女士造成大麻烦,她向对方全额支付工钱,但对方没有立即删除信息,几天后才肯删除信息。黄女士称,自己自始至终没有拿过对方承诺的介绍费,她与对方同在装修设计行业,有共同的客户、朋友,信息发布后,不仅同行们注意到此事,她与亲戚间也难免尴尬,对她的声誉和生意方面造成很大影响。黄女士认为,对方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想要求对方在其朋友圈向自己赔礼道歉。
若侵权有权要求对方担责
桂金剑律所曾小明律师认为,若对方已构成侵权,黄女士有权要求其删除信息并道歉。如何鉴别对方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原标题:“他在朋友圈诽谤我收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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