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是小事,除了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看清合同买卖条款、明确违约责任,还要留意开发商的资质。近日,玉州区法院就审理一起案件,买房人陈女士向开发商缴纳保证金两年多后,发现开发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她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最终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拿回了保证金。
两年等不到卖房许可证
陈女士心仪某小区一套商品房,2012年12月,她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由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房屋出售给陈女士,房屋面积89.95㎡,单价2580/㎡,总价232071元,她在签订协议时交5万元保证金(抵首期房款),双方约定在开发商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首付款,换签《房屋买卖合同》。陈女士如约交了5万元保证金,开发商也开了张专用的收据给她收持。
一晃过了两年多,陈女士发现开发商还是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房更是遥遥无期。于是她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拿回5万元保证金。
未获许可协议无效
案经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包含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姓名、房屋基本情况、总价、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而且陈女士已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保证金(抵首期房款),依据相关法律,“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截止陈女士起诉时,该开发商仍未取得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违法无效,开发商应将收取的5万元保证金返还给陈女士,并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给陈女士。
玉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陈女士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挽回了自己的财产。(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钟蓓蓓 刘景华)
原标题:卖房无预售许可 签下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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