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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借巨款 借贷合同成立吗?

2015-08-27 10:43:14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男子杨子(化名)和女子柳一(化名)是博白县的一对夫妻,最近两人正闹离婚。就在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理时,妻子意外发现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被抵押给了银行,而拿去抵押的人正是自己的丈夫。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8月21日,柳一的亲戚李格(化名)致电晚报《法律帮问》寻求帮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丈夫和银行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

   李格称,这笔房产抵押向银行贷了30万元,而柳一却对这一切一无所知。如今,30万元贷款和期间产生的8万元利息其丈夫未能如期偿还。

   为了减少损失,柳一考虑将丈夫借贷的共38万元贷款和利息全部还清,将价值上百万元的房屋房产证拿回来。但此时,柳一却再次意外发现,丈夫除借了30万元外,还借贷了一笔无需有抵押物便可以借贷的“信用贷款”。柳一找到银行表示将所欠的38万元贷款和利息全部还清并拿回房产证,但银行答复称,其丈夫还有一笔40多万元贷款未偿还,必须将两笔钱偿还后方可将房产证归还。

   “40多万元信用贷款是不需要抵押物的,我认为银行的做法不合理。”李格认为,只要当事人付清第一笔38万元贷款和利息后,银行就应该将抵押物进行归还,而40多万元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与该房产证抵押无关。此外,杨子向银行进行借贷时,并未经过妻子柳一的同意,所以该两笔贷款的贷款合同无效。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潘海玲律师解答: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

   杨子与银行有两份贷款合同,一份是以房产抵押贷款,一份是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房产不是信用贷款的抵押物,但由于杨子第一笔钱尚未还清,银行为了减少借贷风险,当发现有偿还不了的风险时,利用手中的房产证保障也是可以理解的。银行凭借房产证作为信誉的保障,在法理上是不允许的,但是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抵押的房产证一样也拿不走。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本案中,如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中的情形,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柳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丈夫对外所负的债务,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以丈夫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否则,柳一应与丈夫一起承担清偿责任。

   (原标题:丈夫瞒着妻子借巨款 借贷合同成立吗?)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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