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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夫竟要妻还万元礼金

2015-08-21 08:53:06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通讯员 谢文杰

   结婚3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必须将结婚前的结婚彩礼10000元还给他。

   李某(女)与曾某于2013年4月初认识,5月便开始了同居生活。两人涉及谈婚论嫁,曾某给了李某家里10000元的现金作为礼金。同年10月9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10月16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

   婚后,李某发现曾某不懂得体贴人,性情也相当暴躁,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因而提出离婚。刚刚结婚两个月两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2014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与曾某离婚,曾某不肯,无奈的李某撤了诉。2015年4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曾某起初也不肯,后考虑到婚姻大事关系到双方一生的幸福,不可勉强,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归还婚前给李某的礼金10000元。

   近日,北流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互相了解不够,婚后也无法建立深厚感情,2013年12月双方分居至今,且2014年2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婚前给付了10000元礼金,但双方已合法登记并共同生活,对于被告要求返还礼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并不是所有要求退还礼金的情形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法定的相关情形,具体有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案件中的夫妻双方结婚时给的礼金在于婚前,且两人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最终登记结婚,曾某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定情形中的规定,其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原标题:闹离婚,夫要妻还万元礼金)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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