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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户可领计生奖?误会!

2015-08-17 08:25:5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禤繁

   “六十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属于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家庭,从7月1日~7月30日,要在居住地居委会报名,申请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每人每年960元。”最近,这样一则信息在微信群朋友圈内不断流传,对此,玉林市卫生计生委表示,此乃误解政策,提醒市民不要轻信,谨防受骗。

   已享受提高待遇者不能再领

   “已享受退休增发待遇的,不得再享受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负责人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早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因此,2013年1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已享受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该负责人还补充说,职工退休符合计生奖励条件但未申报提高待遇的,可向原单位申请补报;但奖励金基数实行一次性确定原则,不随基本养老金的增长而增长;另外,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巳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享受奖励须符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据了解,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只生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是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三是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条件家庭各有不同

   “情况各有不同。”该负责人介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养一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在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该负责人说,如按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345元的百分之五计算,2012年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可领取807元。

   申请人申请时先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记者 禤繁)


原标题:城镇60岁以上独生子女户可领计生奖?误会!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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