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家带口外出自驾游,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不料途中在玉林一宾馆入宿时爱车失窃了,云南的钱先生一家只能败兴而归。事后钱先生一纸诉状将入住的宾馆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购车款等各种损失近7万元。
携家人自驾游 途中入住宾馆爱车被盗
2013年12月,钱先生花了56200元购买了一辆五菱宏光小汽车。去年9月19日,钱先生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小汽车,与家人从海南旅游进入广西,往桂林途经玉林时,由于天色已晚,便于当晚10时在玉林城区某宾馆投宿。
当晚,钱先生将驾驶的五菱宏光小汽车停放在宾馆门前,在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交纳了住宿费后即回房间休息。
次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宾馆的值班人员听见有车辆发动的声音,立即赶出来,发现钱先生的车辆被开走,追赶不及,当即报警。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勘察以及监控显示,证实车辆被盗。
爱车被盗,旅行无法继续,这突如其来的遭遇,坏了钱先生一家的好心情。事后,钱先生就赔偿一事与宾馆协商无果,案子也没告破,车子无法追回。
今年年初,钱先生一气之下将宾馆的经营者曾先生告到玉州区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价款、车辆购置税款、住宿费、返途车费等损失近7万元。
争议焦点::宾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不该为丢失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案子开庭时,钱先生与曾先生各执一词。
钱先生称,当晚,宾馆的当班人员表示宾馆住宿内有停车场,但停在宾馆门口方便看管,并有摄像监控会很安全。于是其依照当班人员的指引将车辆在宾馆门前停好,锁好车门检查无误才入住的。
钱先生认为,他是按要求将车辆停在被告指定位置,与被告成立了特别约定的保管行为。并且有人员监控设备看守条件下车辆在距大门一步之遥被盗,被告没有尽到所控场地范围内的安全及看守责任。
在法庭上,钱先生还出示了一份证据,即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表”上写明:同意停车,五菱宏光车一辆。
对于钱先生所持的这份证据,曾先生否认是其所写,同时称钱先生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其宾馆没有专门停车坪,也没有专人保安。再说,钱先生仅支付了宾馆住宿费,没有交代保管车辆,也没有告知车上留放有贵重物品,更没有支付车辆保管费。
曾先生认为,旅客入住宾馆其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这是一种附随义务,但这个附随义务不应当包括车辆保管。其没有对车辆进入后须交纳保管费或要求对车辆进行保管的明示。钱先生的车辆被盗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宾馆有一定过失,判担责两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先生与被告曾先生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成立,钱先生住宿时停放在曾先生宾馆门前车辆被盗的事实存在。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造成车辆丢失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钱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曾先生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考虑到其开办的宾馆属于个体经营,收费较为低廉,没有配备停车场以及专门的保安人员,对其要求不能等同于星级宾馆。但该宾馆也配备了监控录像,值班的工作人员未注意监控,对于车辆被盗有一定的过失,对钱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责任法院认为以20%较为适宜。
日前,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曾先生赔偿10409元给钱先生。
■记者手记:眼下,越来越多的市民喜欢自驾出游,钱先生的遭遇也给大伙提了个醒,无论是入宿宾馆还是景区游玩,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自己的爱车最好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毕竟出门在外,多留一个心眼,多做安全防范,才能减少旅途的意外和不快。(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永健)
原标题:自驾游入住宾馆爱车被盗 宾馆对车辆被盗有一定的过失,被判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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