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需持省级发改部门证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就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自治区国税局出台规定,从5月1日起,企业需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西部鼓励类产业,可享15%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2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直到2014年8月20日才公布,并明确该《目录》执行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因此,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存在着政策上的“空档”。
在“空档期”,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是众多企业主关注的问题。此次税务部门特别下发《公告》进行明确:若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营业务属于《目录》中规定的项目,享受优惠的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前不能追补享受优惠;若企业此前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主营业务不再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对原已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鼓励类产业项目需提供证明文件
那么,企业如何证明其经营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公告》明确了提供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的界定办法。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某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自治区国税局还制定了过渡期的界定办法。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今年5月1日前,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即可作为证明文件。5月1日之后,税务机关则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记者 黄冰 通讯员 吴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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