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车主请注意——两种违法行为处罚实为200元)
最近,在交警部门总队长热线接处工作中,市民普遍反映交通违法代码“13440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及“13450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通知短信注明罚款金额为100元,但在交警部门处理违法时,却被告知以上违法的处罚金额为200元,质疑交警部门执法不公,罚款“涨价”。
经初步核查,广西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取中间值将以上2条违法的处罚金额设定为100元,并写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一览表》中。但近期通过柳州交警的一起诉讼案件及热心群众的反映纠错,发现以上2个交通违法的处罚金额设置有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明确以上2条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为200元。对此,广西交警部门已于今年2月10日在违法处罚系统及违法短信告知系统中将以上违法的处罚金额修正为200元。 (记者 陶继军 通讯员 廖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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