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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了“操作指南”

2015-03-03 09:14:4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民事诉讼解释实施 公益诉讼有了“操作指南”

   过年燃放烟花炮竹,让民众再度关心空气质量问题,雾霾让本该湛蓝的天空黯然失色,污染让儿时的垂柳绿湖变得浑浊不堪……因经济发展爆出越来越多环境、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2012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侵害者要对社会买单,消息一出备受好评。今年2月4日,历经多次讨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其专门列出一节,对公益诉讼作出详细规定,为保障公众利益再添一把薪柴。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国外曾有个实验,取一片草地分为几块划分给牧羊人,另留下中间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年后再调查,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实验得出:每个人都有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因此,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但从理论理解,公共资源应该属于所有人,它的利益受损,该由谁来提起诉讼?随着公共领域、公共事务的延伸,大气污染、河流污染、贪腐挪用公款、以权谋私、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现象不断出现,国内急需遏制、解决这些问题。而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又有限定,符合条件的受侵害个人又多由于时间、权利等限制,很难支撑起“原告”角色,去起诉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此时“公益诉讼”应势出现,改变机关组织隔岸观火,个人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弥补国内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缺。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2012年这个概念第一次被引入国内,《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憾的是,当时并未对公益诉讼的操作细化。

  细化:详细规定,弥补实际操作缺陷

   2012年,因首次引入新概念,立法不得不谨慎对待,以粗放形式引入概念面临着一些难题,如: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起诉?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去起诉?审判机构怎样设置?对于有潜在损害的情况,举证是否应受时效限制?能否和解?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历经2年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后,《解释》终于对公益诉讼作出细化规定。

   《解释》内对诉讼条件规定,符合有(一)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环保法、消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由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有较多的专业性,也较复杂,对审判机构有一定要求,《解释》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机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海洋环境提起,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预防污染措施的海事法庭管辖。法院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若有其他多个组织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有一个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以后,其他组织如果要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参与公益诉讼。

   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当事人也可选择和解,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院将继续对此案件进行审理直到裁决。

  本地:玉林尚未审理有关公益诉讼案件

   市中院民三庭罗飒庭长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玉林还没有类似案件,尚未审理有关公益诉讼的案件。民一庭陈凤贞副庭长认为,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诉讼波及的范围有广域化特点。原告的请求不仅是纯粹的金钱赔偿,而是要求停止某种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甚至是要求通过法院的禁止令或判决来影响和改变这些行为,具有维护一般社会秩序的积极意义。《解释》实施后,它的实操性得到规范,其推动社会积极意义将大大提高。通过某些公益诉讼案例的积极效应,辐射社会,引导社会往更优良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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