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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骑自行车掉进村道旁鱼塘溺亡

2015-01-28 08:52:2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欧雅歆 通讯员 钟蓓蓓

   (原标题:男孩骑自行车掉进村道旁鱼塘溺亡 父母被判担责逾8成)

   10岁男孩独自骑自行车玩耍失踪,次日在同乡管理的鱼塘内发现尸体,乡村路离鱼塘仅有1米多,塘边也无标识,伤心父母状告塘主和陆川县交通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该案二审审结,由于县交通局不是涉案乡道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不承担此案民事赔偿责任。鱼塘塘主有义务消除潜在安全隐患而未消除,担责15%;孩童父母监管不力则自负85%责任。

  聪明孩子一去不回

   老龚有个聪明儿子,虽只有10岁,却在3年前早早学会骑自行车,经常自己骑车去上学、玩耍,看儿子聪明伶俐,夫妇俩甚是喜爱。2013年对老龚夫妇来说是个伤心年,儿子小龚在一次骑车外出游玩后,再也没能回来。

   2013年10月30日早上,小龚独自骑车外出,沿着镇上的乡村公路游玩,直至晚上没见归来。老龚夫妇四处寻找,次日上午,老龚在龚某、李某共同经营的鱼塘边上发现儿子的自行车,鱼塘里漂浮着儿子的尸体,老龚悲痛欲绝,将儿子的尸体打捞上来后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并经鉴定,小龚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

   老龚注意到涉事村路离鱼塘很近,仅1米多,且周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作为鱼塘管理者龚某、李某应当有一定的责任,而事发后,两人均没有给老龚夫妇赔偿,夫妇俩怒将两人连同陆川交通局一并告上法院。



   政府、塘主是否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镇政府是事发乡道的管理者,该乡道虽完成后投入使用,但在龚某、李某共同经营管理的鱼塘旁,道路与鱼塘相距仅为1.08米,也未设置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镇政府未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导致小龚溺水死亡的事件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老龚夫妇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龚某、李某作为鱼塘的所有人及经营管理者,亦有义务消除鱼塘旁边可能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的隐患,二人却疏于管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15%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上路须年满12周岁,小龚死亡时未满10周岁,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驾驶自行车上路。老龚夫妇明知儿子经常独自骑车外出,亦知道小龚在事发前独自骑车外出游玩的事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预知其危险性,但却仍放任儿子骑车外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赔偿23845.5元给老龚夫妇;龚某、李某一次性赔偿23845.5元给老龚夫妇;驳回老龚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政府与事故无直接因果二审撤销对其处罚

   判决后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导致小龚死亡完全是由于老龚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其承担,请求撤回。老龚夫妇则请求改判陆川交通局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涉事路段乡道路面平坦、畅通,并没有妨碍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安全隐患,因此乡道并不是导致小龚骑车跌入鱼塘的直接原因,镇政府虽为涉案乡道的管理者,但其与小龚溺水死亡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陆川交通局不是涉案乡道的管理者和建设者,因此老龚夫妇请求陆川交通局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龚某、李某一次性赔偿23845.5元给老龚夫妇;驳回老龚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撤销该镇政府对老龚夫妇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记者手记

   孩子是父母心头肉,过分宠爱不行,过分相信孩子的行为能力放任不管更不妥。近几年越来越多儿童溺亡事件发生,向父母、学校、社会、政府追责之声不绝于耳。我们是否该将关注重心从事后追责转移到事前杜绝?让孩子真正意识到危险,杜绝靠近、谢绝“体验”,才是最有效保护的方法。愿别再用宝贵的生命来警示监管空缺。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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