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肇事逃逸没有赢家 交警呼吁:切莫走上逃逸这条阴暗小径)
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逃逸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受害者带来无尽的痛苦。肇事逃逸拷问着人们的良知,凸显出道德缺失。因此,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年以来,玉林城区发生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图为去年9月,交警在交警肇事逃逸事故现场查证。
调查 交通肇事逃逸多发夜间
记者从玉林市交警部门了解到,2014年以来,玉林城区发生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社会造成危害。
据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副科长黄英东介绍,许多交通事故逃逸案,原本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但由于肇事者逃逸,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耽误了医治时间,致使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给受害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实际后果和经济损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破。特别是跨省、市的案子,需要花很大气力,投入大量的时间、警力、经费侦破。
“这类案件一般来说有报案不及时,逃逸速度快,侦查范围大,痕迹容易消失,取证困难等特点。”黄英东告诉记者,交通肇事逃逸案从发案时间而言,在夜间、节假日和雨天的居多。从车辆特征而言,小型客货车,摩托车,未参加保险、无牌无证、外地过往车辆居多。从案发地而言,未实现全封闭和设置监控设施的国省道、城郊结合部和一些偏僻复杂的道路较多。从肇事逃逸者而言,中青年驾驶员、新学驾驶员、外地驾驶员占较大比例。
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为表现也是各具特色,多种多样。有的明显要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有的案发后置死伤者于不顾,驾车迅速逃离现场;有的将车弃之现场,只身潜逃;有的把受害人送到医院后,趁机逃走;有的则伪造现场,移动现场物证,改变车辆行驶的方向,毁灭证据;有的想尽办法,很快将事故车辆修复,更换、销毁被撞坏的配件,毁灭证据等。
原因 肇事逃逸心理负担重
事实上,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出台,车主因交通事故承担的经济压力已经大为减轻。如果将强制险与商业险配套使用,保费金额越高,车主遭受的损失就越小。那些车祸中的道德迷失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他们却选择了逃逸。
为何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总是选择逃逸呢?黄英东认为,侥幸心理和缺乏法律常识是多数肇事司机选择逃跑的重要原因。
黄英东分析,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事故发生后,伤者昏迷不醒,如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自己将伤者运送医院后,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借机脱身而去,这种人内心尚有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一面,又有不愿负责赔偿的一面,处于矛盾心态。四是自我膨胀的逆反心理。对交通违规不当回事,甚至以故意违规行为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一旦造成事故,置他人生死于不顾,一走了之。五是自作聪明的较量心理。有的人目无法纪,视各种交通管理法规和措施为儿戏,一旦造成事故,仗着自己的小聪明,故意破坏现场,妄图逃避惩处。
记者采访调查发现,尽管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心态不尽相同,然而仔细深究,这些逃逸心态只是一种表象,背后隐藏着一些社会问题。
“法律意识的淡薄让人们的道德意识沦丧在车轮之下。肇事逃逸,逃避的是责任和惩罚,泯灭的是道德和良知,反映了社会公德和正义良知的严重缺失。作为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救人,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玉林师范学院社会学教师王老师指出,当车主从“马路杀手”堕落为“马路追魂手”的时候,真正能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的,就是严厉的法律。一个公正的法律天平,肩负着拯救车祸中的道德迷失者的艰巨任务。而在道德层面上,泯灭的人性又岂是法律能够拯救的?“少数人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利己主义思想支配下,怕打击报复,不敢讲实情,助长了肇事逃逸者的胆量,也是造成逃逸案增多的一个社会原因。”王老师分析道。
分析 如何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势头,玉林市交警部门在着力预防交通事故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侦破力度,加强与外省、市、县的横向联系,形成有效的布控追逃网络。强化多警联动,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路面监控,快速推进交通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实现城区电子监控全方位、全天候无缝隙覆盖。组织精干力量,成立追逃专案组等,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最关键的还是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意识,因此驾驶人的管理与教育比其他工作更重要。”黄英东表示,市交警部门一直以来都坚持经常性地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安全意识。以多种形式开展交通肇事案例宣传,使驾驶人了解交通肇事逃逸“成本”很高,既要增加经济负担,又要增加刑事责任。
同时,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交通肇事逃逸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广大群众养成一旦发生交通肇事案件,须立即把肇事车辆的车型、特征与车号以及肇事者的体貌特征记下来,并主动、及时、准确报案的良好习惯。
黄英东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选择逃逸就是选择了一条不归之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积极配合警方工作。逃逸只能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伤害,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当发现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时,应积极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多一份正义感、责任感,少一点冷漠,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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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记者 刘理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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