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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都没用 自己的健身年卡却只剩半年有效期

2015-01-14 09:27:04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君铭

   (原标题:“年卡已激活半年,我竟不知道” 消费者认为健身馆未尽告知义务 律师表示,健身馆若属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会员可求助消协或起诉至法院维权)

   这几天,市民叶小姐为健身年卡的事情而感到郁闷。去年3月,她在玉东大道富林·金桂丽湾小区某健身馆办理一张健身年卡,但一直没去激活使用。前几天,她发现该卡已于去年7月1日自动激活并开始计时使用。“卡一次没用,现在只剩半年有效期。”叶小姐认为,健身馆对此未尽告知义务。

   会员:一次都没用过,健身年卡只剩半年有效期

   叶小姐反映,去年3月10日,该健身馆试业期间,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她前去咨询并花500元办理一张福临·年度卡,当时得到的答复是:健身馆正式开业后健身卡才能激活使用,预计开业时间为当年5月,到时持卡到前台刷卡激活即可计时使用。

   叶小姐说,由于经常加班,自己没时间去健身,一直没有将卡激活使用。前段时间,她搬离该小区,打算将卡转让。

   1月4日,叶小姐到健身馆办理转让手续时被告知,此卡已于去年7月1日该健身馆正式开业后自动激活,有效期至今年6月30日。这意味着,一次都没用过的健身年卡,只剩下半年有效期。叶小姐认为,对方开业时应通知她前去激活健身年卡,而她连一个电话或一条短信息都没收到,对方显然未尽告知义务。

   在与对方协商时,叶小姐发现,她办卡时填写的“成员须知”与后来该健身馆提供的新“成员须知”不尽相同,新“须知”增加“开卡60天内未激活的,本店将在第61天后起自动激活”的内容,显然是事后变更。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叶小姐无奈之下向本报陈瑜工作室反映了此事。

  律师:健身馆若属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会员维权可投诉或起诉

   12日下午3时许,该健身馆一梁姓门店负责人告诉记者,所有会员办年度卡的有效使用时间,从去年7月1日开业后自动激活的时间算起生效,至今年6月30日,不存在“会员须持卡到前台刷卡激活计时使用”的说法。她表示,在跟叶小姐进行沟通时,她已做了详细解释,但对方不理解。

   对会员关于“未尽告知义务”的怪责,这位负责人说,去年6月底,他们就在会员Q群、微信群等发出关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激活年度卡、力量卡”的相关公告,让会员间相互转知。叶小姐称不知情,估计其或许没加入群,对此她表示今后在通知会员相关活动的渠道上加以改进。

   13日上午,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就此认为,会员办理健身年卡,会员与健身馆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一旦出现分歧、纠纷,应以书面合同为准。如果叶小姐有证据证明,健身馆是事后在新“须知”内增加“开卡60天内未激活的,本店将在第61天后起自动激活”的内容,属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叶小姐可向12315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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