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 新规为未成年人权益再撑保护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7种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且有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将不得恢复原监护人的监护权。针对《意见》和典型案例,本报特邀心家园心理服务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钟盛林、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进行分析解读。
案例:兽父玷污女儿
北流籍35岁男子何东(化名)禽兽不如,不但没尽到父亲的责任,反而违背伦理关系,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不同意与自己发生关系就不给读书等理由威胁年幼的女儿,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顾女儿反抗,多次在自家柴房、澡房对女儿实施了强奸行为。在一审判决中,这个禽兽父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5个月。(本报1月6日7版《兽父蹂躏幼女被判重刑》)
心理分析:
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最大危险,来自于未成年人周围熟识的人。如未成年人的亲生父亲、养父、继父或者其他家庭近亲属、老师、校长、邻居或熟识的人等。亲密长辈对孩子犯下的罪行,影响决不仅是肉体,更重要的是心理的创伤,孩子的成长因此可能偏离正常轨道。
女孩受到严重伤害,往往产生恐惧、多疑、焦虑、抑郁等问题,甚至自杀,攻击社会。那么作为女孩的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为女孩寻求心理机构和医院的帮助,这种帮助必须是长期的,相对固定的。作为新的监护人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疏导和培训,以适应监护孩子的需要。
律师解读:
有关监护人的立法,早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就有相关规定,但缺乏操作性规定。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意见》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7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情形,都可被剥夺监护权。使得监护人的变更具有可操作性。
何某对女儿的性侵行为,是典型的监护侵害行为,《意见》第27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何某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会依照《意见》第35条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因何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即使后来何某悔改了,申请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依照《意见》第40条第(一)项规定,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案例:父亲戒毒期,“哥们”骗走女儿一万元
因吸食毒品,兴业县的王某被警方抓获,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进入戒毒所之前,王某托付好友卢某帮忙照顾就读初中的女儿。不想他前脚刚走,好赌的“哥们”卢某又因赌博输光了钱,自2012年11月起,以王某在戒毒所身染重病,需要治疗费用为由,分两次骗走王某交给女儿保管的一万元,并用于赌博输光。直至去年6月,王某戒毒出来,卢某的事情案发。(2014年11月21日7版《“最佳损友”趁火打劫》)
心理分析:
该女孩受到的心理创伤一是“法定监护人”父亲吸毒和被强制戒毒,二是“委托监护人”卢某赌博并骗走钱财。两年的时间,孩子内心经历了监护人的吸毒、赌博、强制戒毒、诈骗、入狱等创伤事件的强烈冲击。青春期的孩子是人生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此时受到这样的伤害,容易导致孩子攻击社会、多疑、焦虑等心理和行为。作为父亲应该好好弥补自己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更多关爱孩子,同时利用社区、社团等力量协助孩子走出阴霾。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人与受委托监护人对内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监护权人是可以分离的,受委托监护人可以履行法定监护人所负有的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在委托监护协议没有撤销之前,受委托监护人实际属于被监护人的(事实)监护人;委托监护人除了受招手合同约束外,同样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卢某的行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影响到被监护人的生活、生存,属于《意见》第一条第1项规定的“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王某可依法解除其与卢某的委托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据《意见》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追究卢某的法律责任。
案例:父亲被刑拘 3岁女儿落脚堂叔家
2011年11月,陆川县45岁的陈某某伙同他人潜入养殖场内偷猪崽被刑事拘留。因妻子生下女儿晓云(化名)后出走,3岁的女儿顿时失去生活依靠。幸好,经过办案民警和民政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动员工作,晓云年近古稀的堂叔公和堂叔夫妇终于愿意收留照顾晓云。(本报2011年12月5日6版《多方帮扶无助小女孩有了依靠》)
心理分析:
晓云从出生开始便失去亲生母亲的关爱,3岁又失去父亲的陪伴,这样的心理创伤一般会使孩子变得焦虑、人际关系淡漠、自卑、抑郁等,需要更加细腻的关爱。年近古稀的堂叔公和堂叔夫妇担任起孩子的监护人职责,确实是个很大的挑战,最好是有社区、社团组织和相关的心理公益机构来陪伴孩子的成长,确保孩子在成长中得到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法律解读:
晓云的情况属于《意见》第五条第35项第(4)小项规定的监护人“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情形,如果陈某某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某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判决撤销陈某某监护人资格的同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其父亲日后出狱可以依据《意见》第五条第38项规定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超过此期限是否受理,《意见》没有明确。
处置流程:对监护侵害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或报警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警后出警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市民看法:监护转移,给孩子良好成长环境
“在孩子受到监护人监管不力、疏于监管、甚至是伤害时,行政权力可以强行介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给了这些幼小生命应有的庇护。”对于《意见》的出台,市民认为这是对失职父母的“亮剑”。
近年来,儿童被遗弃、遭虐待事件接连被曝光却一再发生,此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干预,实现了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不仅为孩子找到一个温馨的“收养家庭”,还能确保未成年人有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市民黄先生说,有伤害孩子情形的,不管是父母还是亲朋,对孩子都是永久性的创伤,也会给孩子成长的轨迹造成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改变。这样的父母或亲朋当然是不配为孩子继续指引,《意见》的出台,对孩子的监护成了社会共同责任,不仅约束了监护人的行为规范,还为社会的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孩子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市民卢女士认为,《意见》明确了依法剥夺失责父母的监督权,是减少对孩子的伤害。“转移监护权”、“监护权暂时或永久转移”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最终落实,这为未成年人保护设置法律底线,对伤害未成年人行为起到更大的法律震慑作用,更有利于鼓励孩子的亲属接替其失责父母的监护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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