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均分”办公经费 书记镇长均落网)
新田镇位于博白县东南部,距离县城54公里,辖11个行政村,有4.86万人。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农业小镇,因为在任的书记、镇长一同落马,引起众人的关注。
朱某某,今年刚年满40岁,2011年5月(至案发)担任博白县新田镇党委书记。秦某某,现年43岁,2006年4月(至案发)担任博白县新田镇政府镇长。两人都是正科级公务员,同在一个乡镇共事,是难得的缘分,既各司其职,又彼此间相互合作。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两人都曾想过,在基层干久了,只要安安分分做好本职工作,不出什么岔子,就有机会调回县城,再不用频繁奔波。然而,朱某某和秦某某终因抑制不住贪念,同为“一桩事”一起失去自由,一起被送入了高墙。
节余30万办公经费,被书记镇长均分
人生的重大转折有时往往只在不经意的一瞬间。
去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某和秦某某两人在办公室商量年终各项工作安排。对该镇政府财务状况一清二楚的秦某某告知朱某某,扣除按照往年的正常经费开支,目前账上还约余30万元办公经费。
当听秦某某说还剩下这么大笔钱,朱某某顿时心生歪念,心想春节快到了,各方面的花销比较大,当即提议每人从中拿15万元去花,过后再想办法把账报好。秦某某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随后,秦某某从报账员陈一潇手中领取了政府办公经费30万元,并拿到朱某某办公室,两人每人分得15万元。
朱某某将分得的15万元归自己使用,秦某某将分得的15万元中的75600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将剩余的74400元保管在办公室抽屉里,一直未使用。
去年3月18日,在征得朱某某的同意后,秦某某和陈一潇一起到博白县地方税务局凤山分局虚开了两张工程款发票,一张是硬化新塘村炮竹厂道路工程款发票,金额18万元;另一张是社门村委会修建围墙及平整土地工程款发票,金额11万元。秦某某将两张发票及四张共计25419元的维修发票、办公用品发票,交给陈一潇报账冲销那30万元政府办公经费,以及虚开上述两张工程款发票需缴纳的税金15370元。
23万征地工作经费,书记从中“报销”8万
2012年2月22日,为尽快推进新田镇农贸市场的建设,经前期多次磋商后,新田镇政府与该项目的开发商刘达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之后,刘达斌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将23万元分两次存入新田镇政府干部胡志军的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作为其公司提供给新田镇政府使用的征地工作经费。
这23万元形同一个巨大的诱饵,让被贪念撑大了胆子的朱某某琢磨着怎么才能咬上一口。去年2月至5月间,朱某某以办理开发区项目为由分三次从胡志军手中领走了上述23万元征地工作经费中的8万元。
朱某某并没有将这8万元“独吞”。去年5月的一天,朱某某走进秦某某的办公室,将2万元丢在茶几上,说是给秦某某加油用。秦某某不敢问这些钱的来路,又不知道如何推辞。此后,秦某某曾几次想把这2万元退还给朱某某,但都遭到朱某某的斥责,只好作罢。
无奈,秦某某留着这2万元,一直不敢使用。
同年5月底,朱某某指使胡志军采取伪造干部下乡征地补助费、征地工作会议补助费支出名册等方式,报销了上述征地经费8万元。
铸成大错已难挽回,双双获刑
世上没有不漏风的墙,去年11月-12月间,当地反腐倡廉意识较强的几名群众向该县纪检部门举报了朱某某、秦某某“瓜分”政府办公经费的案件线索。接到举报后,纪检部门随即安排人员展开调查。
同年12月18日,朱某某、秦某某在得知纪委已派工作人员对陈一潇调查了解有关他俩的经济问题后,紧急“会合”商量对策,两人经商议后决定,在上级进一步追查此事前把30万元政府办公经费退回新田镇财会核算中心,以避免引火烧身。
同年12月19日,朱某某筹集到5万元、秦某某筹集了24万元,并将此29万元退回博白县新田镇财会核算中心。同日,在纪委工作人员找朱某某、秦某某调查谈话时,秦某某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骗取30万元进行私分并虚假报账的事实。
2013年12月19日,朱某某在得知纪委介入调查胡志军保管的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后,于当日将6万元连同秦某某交还给其的2万元一起退还给新田镇政府报账员覃锦赋。
法律岂是儿戏?触犯法律自然要被惩处。今年1月10日,当地纪委将此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移交博白县检察院进行调查。
今年1月13日、14日,博白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先后对秦某某、朱某某立案侦查。很快,朱某某和秦某某因涉嫌贪污罪执行逮捕。
归案之时,朱某某面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讯问,干脆利落,竹筒倒豆,对自己的罪行毫不隐瞒。此后,不知何故,从采取强制措施,到庭审期间,朱某某都予以“翻供”,全然否认自己的不法行为。
然而,侦查机关经过细致缜密的调查取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秦某某归案后主动、如实配合办案部门调查。他向办案人员坦承自己的家庭困难情况,也是因此起了贪念。他悔恨地说,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理。
今年11月25日,博白县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秦某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13万元、15万元归还给博白县新田镇政府;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0万元。 (除朱某某、秦某某外,文中其他相关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杨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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