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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隐瞒病史骗取结婚登记 “夫”要“退婚”

2014-09-05 08:36:51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原标题:“妻”隐瞒病史“夫”要“退婚” 法院判决:隐瞒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经人说媒娶上了年轻貌美的“妻子”,岂料婚后不久“丈夫”却发现“妻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夫妻”俩为此不少吵架,感情也每况愈下。时隔16年,“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与隐瞒病史的“妻子”“退婚”。北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隐瞒病史并骗取结婚登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1995年,男子李某与女子廖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按当地风俗习惯过门并开始了同居生活。1997年5月,两人欲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却因当时的廖某尚未成年,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便伪造他人的身份证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顺利领取了结婚证。“夫妻”俩开始憧憬着婚后的甜蜜生活,但好景不长,李某开始发现廖某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起初俩人还就病情进行了积极的治疗,但长期的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加之“妻子”病情一直久治不愈,双方关系日渐不和,经常为此争吵打架,1998年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且未生育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夫妻”俩关系一直处在只有“婚姻”之名,没有感情之实的关系。时隔16年,李某于2013年12月向北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他认为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坚持要与“妻子”“退婚”。北流法院审理了该案后认为,被告廖某1977年9月17日出生,到其1997年5月27日“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隐瞒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伪造1976年8月11日出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依法宣告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提醒:认清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有助维护婚姻利益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风俗伦理影响,本案当事人选择了不正确依照法律规定的办法来处理婚姻关系,最终自食其果。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如何避免婚姻无效现象的发生呢?记者为此咨询了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潘海玲律师。
   潘律师告诉记者,案件中的廖某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这类病属于我国婚姻法里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因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病人发病时无法正确表达其对婚姻的主观意愿,所以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婚前隐瞒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则是有效的。
   《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即(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潘律师提醒,婚姻是神圣而美好的,不可草率而为之,理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遵守处理婚姻问题,当事人在结婚前认清这些情形有助维护婚姻关系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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