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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同居 妻子欲告重婚

2014-07-25 09:20:1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凤秀

   (原标题:丈夫与“小三”同居 妻子欲告重婚 律师: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搜集证据要走合法途径)
   遭遇丈夫背叛,妻子想方设法取证,欲告其重婚,但又担心自己取证涉及侵犯他人隐私,被对方告上法庭,会从受害者变成被告者。本报法律帮问建议受害人最好求
助社区居委会帮助,或从辖区民警处获取相关信息作为举证依据,合法维权。
   丈夫10年婚外情曝光 妻子欲告其重婚两年前,李敏(化名)接到一名陌生女子的电话,邀其到玉城某酒店见面后,才知道女子竟是与丈夫同居了近10年的“小三”。因李敏的丈夫迟迟没有兑现离婚娶“小三”的承诺,“小三”等不及主动把李敏约出来谈判,同时,也叫来了李敏的丈夫。面对丈夫近10年的婚外情,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李敏彻底地懵了。
   一番思索之后,李敏决定离婚,丈夫也同意协议分手,但分割财产却存在异议。在李敏看来,丈夫搞婚外情,买房给“小三”已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她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全部房款或者房产,且她作为受害者在财产分割方面应占大份。清算一番后,李敏认为自己应得数百万家产。可丈夫却不乐意了,认为这些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都是自己辛苦打拼来的,李敏要分摊一半或多份,不合理。协商不下,双方陷入僵持,丈夫索性公开与“小三”一起生活。李敏决定走法律途径状告丈夫重婚。
   随后,李敏开始着手调查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她私下进入丈夫的QQ空间,找到不少丈夫与“小三”在景区游玩的亲密合照,以及他们平时的聊天记录,还偷偷录制丈夫与“小三”的通话内容。觉得证据分量不足,李敏还带人闯入丈夫和“小三”的住处,用手机拍下了他们共同生活的场景布置。一口气取得诸多证据后,李敏却感到忐忑不安,她不知道自己如此取证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担心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证据又是否可认定丈夫构成重婚罪。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兆福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分析——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是这样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构成重婚罪的5种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由此可见,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养小三”与重婚 既关联又有区别
   “养小三”是民间老百姓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司法解释划清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部分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养小三”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则不构成重婚。
   重婚自诉案件该如何举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以不告不理为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不负责侦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那么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该如何举证呢?
   一般情况下,首先,受害人可找有关被告人长期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经了解核实后,向自诉人提供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者小区居委会有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档案或者居住记录,均可作为证据。其次,受害人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民警了解核实情况后,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作为人民警察是有职责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执行暂住人口信息调查任务时,入户到被告人居住处进行调查核实。经询问,如果被告人与他人以夫妻相称,生育孩子,民警将相关信息记录可作为证据。第三,向被告人与他人所住地的邻居了解,得知左邻右舍确实以为“他们是两口子,在这儿已住了多年”,并将了解内容形成谈话笔录,也可作为证据。另外,通过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录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保证书、悔过书等,都可作为婚外恋的证据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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