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兄弟合建楼房 分房闹上公堂 法院终审认定以“房屋按份共有”进行分配)
同胞兄弟共同出资买地建房,因认为分房不均,弟弟一纸状告哥哥的儿子并要求按照出资份额分割共有房屋。案件经北流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应按照家庭成员的分配方式进行等份分配,一审判决后弟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结合出示的相关证据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房屋不是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财产,可按照按份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房屋分割,撤销并变更北流法院一审判决。
初审认为: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
肖二(化名)与肖大(化名)是同胞兄弟,兄弟俩1993年合伙在北流桂塘路段购买了商品房宅基地,并建成了一栋拥有6层楼的楼房。2009年哥哥肖大将其名下房产转到了儿子肖小(化名)名下。2012年,两兄弟决定进行房产分配,但产生了纠纷,弟弟肖二向北流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房屋地产按照各自出资的款额比例进行分割,其认为自己出资额比哥哥多,故该栋房屋的二、三、四楼归自己所有,五、六楼归哥哥所有,一楼铺面各自占半。
按照《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北流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建成,对房屋分配亦没有明确的约定分配方式,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额比例,基于原告和被告是叔侄关系,应当按照家庭关系的分配方式进行平均分配;基于原告是长辈,被告是晚辈,将二、三楼分给原告肖二,四、五楼分给被告肖小,一楼和六楼及其他部分共同所有。
终审认为:房屋认定为按份共有
一审判决后,弟弟肖二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虽然跟被告是叔侄关系,但是在购买房屋宅基地的时候双方已经分户生活,房屋的购买款不存在家庭共同所有的因素存在,故不存在家庭关系。他认为一审依据家庭关系对房屋进行分配不合理,其主张按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提出了新的分配方式,二、三、四楼归自己所有,并增添一楼厨房,五、六楼归被告所有,一楼各自占半。
在二审中,双方围绕着讼争的房产是家庭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肖二在审理中出示了村委和所在镇政府签字属实的证明,证明自己在1970年被单位招工正式录用并成为单位工人,户籍已经跟随迁出的情况,同时也证明了自己在1993年与哥哥在购买房屋宅基地建房时自己已分户生活。而哥哥肖大却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用来证明自己与弟弟肖二购买房屋宅基地建房的出资款为家庭共同出资。
市中院根据双方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综合审理并认为,房屋是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并建造,但期间双方没有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争议的房屋也不是双方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的所得财产购买并建造的,故在分配房屋时适合采用“房屋按份共有”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遂判决房屋的二、三、四楼以及一楼厨房归弟弟肖二所有,五、六楼及楼顶归侄子肖小所有,一楼大门、铺面、卫生间及一至六楼的楼梯、通道由双方共同使用。(见习记者 黄清)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
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郑见龙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33人重大涉黑案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