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妻起诉离婚 夫将新车半价变卖 故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判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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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便将家中一辆花了168000元买来的新车以75000元低价变卖给他人。近日,玉州区法院在审理该起离婚案时,认为丈夫此举属故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判丈夫少分财产,丈夫只从75000元的卖车款中分得11000元。
从恋爱、登记结婚到一对儿女的到来,在外人看来,阿中(化名)与阿红(化名)应该是幸福的。在结婚前后,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尚可,虽难免因生活琐事,夫妻间时有争吵。
2012年下半年,阿红认为丈夫有了婚外情,屡劝不改,导致双方争吵加剧、矛盾加深。今年3月,阿红以阿中有婚外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见妻子起诉离婚,4月,阿中将原属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购买时间是2013年7月,购买价格是168000元)转让给他人,价款为75000元。 车子被低价变卖了出去,阿红当然接受不了,要求阿中按照该车转让时的价值128000元折价一半即64000元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准予离婚。关于小型客车的分割问题,法院支持了阿红的诉请。
法院的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被告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低价变卖车辆,属故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变卖所得款75000元予以分割时,考虑少分给被告,即原告应分得变卖所得款64000元,被告应分得11000元,因此被告应付变卖所得款64000元给原告。
同时,法院还依法处理了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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