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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需提高警惕和厘清租前法律关系

2014-03-28 09:09:33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李东燕

(原标题:合租需警惕 法律关系要厘清)

近年来,合租房深受单身青年欢迎,然而,对选择合租对象,多数女性单身青年却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且选择合租房租住也极易引发纠纷,租前厘清一些法律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女性合租居多,多缺乏警惕心理
   近日,记者登录58同城网、赶集网等多个网站看到,合租房信息多达上千条,且信息发布者多数为女性,租房信息中除了介绍有房屋具体地址及个人情况外,还留下了较为详细的联系方式。
   在一项网络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选择合租理由为可共同承担房租和其他费用、减少生活成本的占66.42%;选择可多交朋友的占9.83%;还有6.37%的选择理由是,在日常起居出现问题时能有个人帮帮忙。
   3月25日中午,记者以求租者的身份联系了一位在玉林城区茂林路口租住的女孩,并约好当天下午去看房。下午4时左右,记者依约来到了女孩租住的地方,并按了几声门铃。屋里的女孩听到记者说是看房的,很热情地招待入室,并简单介绍房屋的入住情况及周围环境和配套设施。在整个看房的过程中,这个女孩始终没有查验记者身份证,对陌生人看房毫无防备心理。“你光顾着给我介绍房子的情况,就不担心我是入室作案的骗子?”记者疑惑地问。“你看起来很面善,应该不会是坏人。”女孩笑答。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多名求合租者的单身女性,不少都是简单问过情况后就欣然答应可随时看房,普遍缺乏一种警惕戒备心理。
   针对这一种现象,玉州公安的一位民警提醒,求合租者要慎防引狼入室,招租最好通过正规中介,若通过网络招租,看房时房东和房客一定要邀朋友一同前往,并对来人进行考察,看其是否有正当职业,一定要和对方签订合同且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多留点心眼,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租房易发纠纷,租前应厘清一些法律关系
  合不来反悔 要给退租方一定的合理宽限期
   小杨和小曾是大学同学,去年毕业后,两人合租了一套三居室,近2000元的房租让他们有点吃不消。在今年1月,两人商议让小杨的同事也加入来合租。可是,三人一起合租了一个多月后发现,两人和小杨的同事合不来,便想让小杨的同事退出合租。可小杨的同事认为,虽说当时没签订有合同,但也口头协议租住一段时间,他们俩就不能随意赶他出门,让他露宿街头。
   城区一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表示,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杨和小曾可给小杨的同事一定的合理宽限期,让其有时间另找房子搬家。

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将担责
   去年,在兴业县上班的梁大姐,将自家的自建房一层及二层出租给做生意的张女士,并签订了一个两年的长期合同,可是,合同未到期,张女士竟私自将二层房屋转租给别人,企图跟别人合租,分担房租费。梁大姐知道这情况后,感到很生气,想立即中止跟张女士的合同,却碍于合同未到期。
   庞律师表示,张女士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子转租出去属于无效合同,张女士应赔偿梁大姐所有的经济损失。

合租房内电车被盗,责任谁担?
   小妮与小周一起合租文化广场附近一套两居室,因出租房地域治安状况不好,常发盗案,房东马先生特意提醒她们注意,并在租房协议书上写明:承租人若发生被盗,房东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不久,小妮放在出租房价值2000余元的电动车被盗,房东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妮想到要求小周一起分担损失。
   从事律师工作的胡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如果房东马先生所出租的房屋在安全性上存有瑕疵,比如,在前一个出租人搬走后,未及时更换门锁钥匙,亦未提示承租人更换,则属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的瑕疵情形,应承担相应(次要)的过错赔偿责任。至于小妮主张让小周一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小妮的电动车被盗与小周有关系,否则,小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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