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玉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并结合玉林的实际,拟邀请不是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举的驻玉第十二届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
(三)市四届政协委员;
(四)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各1名主要负责人;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市委副秘书长,各部委办局各1名主要负责人;
(九)玉东新区、玉柴工业园、龙潭产业园工委和管委主要负责人;
(十)市政府直属机构、挂牌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公司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人民团体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二)驻玉中直、区直单位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驻玉部队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驻玉高等院校各1名主要负责人;
(十五)市新闻单位各1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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