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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全区境内高速及电气化铁路运营安全的通告

2013-12-20 08:52:42

   为维护全区境内高速铁路及电气化铁路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严禁人员、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防护栅栏或铁路防护网开口;严禁攀爬铁路栅栏或在铁路防护网上挂靠物品和拴牲畜;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

   三、严禁破坏、拆卸、移动铁路线路、站台、信号、通讯、供电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四、严禁触碰或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电力线路抛掷物品;严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严禁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五、严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或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严禁在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确需上跨下穿铁路线路的施工、维修或从事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严禁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上游500米,下游分别为1000米(桥长不足100米)、2000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3000米(桥长500米以上)处采砂、淘金。

   七、严禁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八、严禁非法阻碍或中断铁路列车正常运行或阻碍铁路抢险、救援工作;严禁钻车、扒车、跳车;严禁向列车投掷物品、击打列车或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人民群众铁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维护好铁路运输环境和治安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情况,应立即告知铁路有关部门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3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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