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状告超市 因缺乏证据,法院驳回消费者诉求)
消费者在超市买了一堆食品食用后称感觉肚子不舒服,找到超市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超市方认为消费者是恶意消费。消费者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
到底是依法维权还是恶意消费?玉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消费者缺乏相关证据,驳回其诉求。
消费者:
买到问题食品要求“退一赔十”
这单纠纷案的原告是一名小伙,姓韦,他手持一堆食品将玉林城区某大型超市告到玉州区法院,要求超市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其2130元,并赔偿1元健康损失费及600元误工费。
小韦在诉状中说,他在玉林城区某超市购买了多种食品,共计213元。当晚在家食用其中某牌子的芒果干后,感觉肚子不舒服,之后发现芒果干包装袋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查看当天购买的两盒罗汉果礼盒,发现也没有保质期、生产日期、厂址等。另外还有一种某“烧烤味”保质期已经过了两个月。
“这些产品属于三无问题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消费者。”小韦认为。
法院:
缺乏证据驳回诉求
不过,案子开庭审理时,到庭的小韦显得有些“糊涂”,当法官要其陈述诉求时,忘带诉状前来的他一时间回答不上来,最后只是含糊地说了一句:“我就是要求对方赔偿2000多元。”随后,小韦向法庭提供了购物发票、多种食品的实物及照片。当法官问其是否食用了芒果干时,他说,吃了,感觉肚子不舒服,不过他没能出具相关医院的证明证实此事。
对于小韦的索赔行为,超市方认为,小韦是恶意消费,超市进货是通过正规渠道的,并提供食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而且,小韦也不能证实其食用的芒果干就是该超市所出售的。
法院审理认为,小韦所主张的上述问题,均属于产品外包装上存在的瑕疵,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可就这些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对于小韦主张部分产品属过期食品及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更没有相关部门检验出被告所出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驳回了小韦的诉讼请求。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宁捷 陈斌)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
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郑见龙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33人重大涉黑案判了!
